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成立湖南省高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全省高校开展学风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全省高校学风工作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构建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二)指导全省高校加强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开展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总结和推广我省高校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
(三)针对省内高校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处理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完成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学术声誉,熟悉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五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由高校推荐,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六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并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相关部门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其他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士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提议权归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但章程的修改须经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