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1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优良的学术风气与学术环境是维护科学研究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对鼓励高校师生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促进我省高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针对高等学校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及从事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学生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五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高校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坚持惩防结合,通过实施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在我省高等学校树立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学风建设工作主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厅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人事处、高等教育处、科学技术处、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部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担任。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受理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对重大学风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主要由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工作主管厅领导和高校学风建设工作主管校领导组成。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指导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全省高校学风工作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构建弘扬优秀学风的长效机制;指导和全省高校加强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开展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总结和推广我省高校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针对省内高校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处理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完成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等。
第八条 强化高校在学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督促全省高校大力推进学风建设,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贯彻落实,各高校成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开展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各高校应把学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章 制度措施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风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构建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制定实施学风建设宏观政策,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实时监控机制,推动高校实现学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建设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为净化学术风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第十条 建立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学术规范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宣讲《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规范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师德教育全员培训。与省科协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湖南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宣讲教育活动院士专家队伍。定期开展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十佳”教师评选表彰活动,宣传高校学风建设优秀团队、治学典范和道德楷模的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实施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省教育厅对所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严格项目结题验收,促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与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高校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机制。实行公示制度,在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立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类立项评审活动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强化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切实规范管理程序。各高校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年度考核的内容,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行政监督,省教育厅负责受理和及时处理所属高校的重大学风问题举报。高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检举,由本校学风建设机构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不端惩处机制。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厉惩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工作,采取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省教育厅对高校学风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公开,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全省及各高校学风机构组成、学风建设成效、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等方面的情况,定时发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国内外学术风气、学术规范建设研究动态,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