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
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对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和规范全省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共同发文批准立项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
第三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研究语言文字应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湖南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鼓励、支持开展广泛性和实验性科学研究。基础理论要瞄准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为湖南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面向全省语委系统、有关学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项课题由省规划办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省语委办共同组织实施。省语委办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负责课题的申报、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 题
第七条 专项课题选题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征集,并形成《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指南》,报省规划办审定后,向全省发布。
第八条 专项课题分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等。除重要的基础研究课题外,原则上鼓励以研究(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成果作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九条 专项课题的重点资助课题一般是涉及全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突破或预期在语言文字应用领域内有创新性和普遍推广意义的操作模式(平台)的研究;一般资助课题主要指对语言文字应用领域内某一范围、某一层面、某一方面的研究,预期其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注重课题研究的时效性与针对性,结合当前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有选择地申报课题。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1—2个月。各类课题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由省语委办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l、专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语委机构的负责人;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项课题的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做好选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州语委办、学校(单位)个人申请承担语言文字应用科研专项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局(或语委办)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测试中心;高校和省直单位个人申报课题者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测试中心;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专项课题评审在省规划办的指导下,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程序参照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办法实行。专项课题评审结果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由省语委办、省规划办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从省语言文字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八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审查合格者,再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专项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不少于1万元,一般资助课题不少于0.5万元;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提供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开题后,按照资助经费总额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课题结题时,课题组应将经费开支明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2.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总额度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度的30%。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省语委办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开支经费。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测试中心定期(每六个月)组织专家对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应建议,并及时通过通讯、文字等形式进行交流。
第二十六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省规划办和省语委办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语委办有权撤销课题:
1.课题立项批准后两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剽窃他人成果;
8.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语言文字应用专项科研课题。
第八章 结 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结题前先由课题组向省语委办提出结题申请报告,经省语委办审定同意结题后,再通知课题组商定有关结题事宜。专项课题结题由省规划办、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结题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书面评议)。专项课题评议专家组成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语委办共同选定。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应向结题专家组提供课题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报告(含对成果的自我评价)及有关材料。结题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引导创新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集体意见并填写《成果鉴定书》。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两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一并送交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验收存档。
第三十六条 凡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所有;凡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九章 推广、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省语委办将对成果优秀、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