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
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是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管理,专门研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的专项课题。因此,从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际出发,依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的研究,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湖南教师队伍建设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不断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由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领导。(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发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课题的通知;组织申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课题;承担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的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课题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选题与资助类别
第五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应用研究,支持成果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六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课题设省级重点课题、一般资助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资助额度为:重点课题不少于2万元,一般资助课题不得少于1万元。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大课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专项课题领导小组审定,作为指定专项课题单独立项。经费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另行筹措。
第四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教育规划课题(含专项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
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明确其申报课题类别。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担提供研
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条 市州级(含市州级)以下的培训机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
和个人申请承担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师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直单位(含有关普通高校)和个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在受理省级课题申报时,收取一定课题评审费,并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评审协助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凡课题立项评审工作按《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专项立项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立项入围课题,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上报的立项课题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正式下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有关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3、不准收受礼金和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款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鉴定费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
定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省级课题每位专家200-500元。
8、管理费。须最低按上拨经费的1:1进行科研经费的配套管理。课题负责
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每项课题最高限额提取
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
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
分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
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
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
的全部款项。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
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二十一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将适时组织对专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科研室予以撤销;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批。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须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并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协商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省内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
成果应用部门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课题主持人协商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工作报
告及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
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
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的,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
书。
5、鉴定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最后成果和研究工作报告各一套
(其中一套为文本资料,一套为电子材料)及资助经费决算表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七条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
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作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指导中心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广泛宣传。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科研室和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科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
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XX规划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