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的职责,贯彻实施1998年5月省委宣传部转发的《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规范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鉴定管理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第16号通知精神,省评审委负责对全省社会科学成果的鉴定进行宏观管理。省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鉴定性质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是指省评审办根据省评审委的《鉴定办法》,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经省评审委批准的合格的鉴定属省级鉴定。由省评审委颁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三、鉴定小组的组织
(一)省评审办负责成果鉴定小组的提名和组织工作,经省评审委批准同意后,以省评审委的名义予以聘任。被聘专家、学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3、对被鉴定的社会科学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状况;
4、思想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能阅读和审查鉴定项目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
(二)鉴定小组通常设组长1人,组长主持鉴定小组的工作。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鉴定小组组长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在同行有一定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鉴定小组组长可以由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担任。
(三)下列人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或担任鉴定小组组长。
1、被鉴定成果的研究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
2、成果申请鉴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人不得超过1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的正副组长。
(四)基础项目的鉴定小组主要聘请同行的专家、学者参加;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应有同行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加。
四、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社会科学成果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申请鉴定。
l、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研究或委托研究的课题;
2、社会科学各类规划研究项目;
3、研究者根据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研究项目;
4、其它有一定理论见解或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省评审
办不受理鉴定。
l、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
2、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
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项目;
3、著作权有争议的项目。
五、鉴定方式
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通讯鉴定两种形式,两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省评审办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选择鉴定形式。
会议鉴定:省评审办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鉴定小组(重大项目由5~7人组成,一般项目由3~5人组成),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鉴定。
通讯鉴定:又称函审鉴定。省评审办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鉴定小组(重大项目由5~7人组成,一般项目由3~5人组成),以信函的形式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鉴定。
六、鉴定内容与标准
根据《鉴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7、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通过鉴定作出明确结论。
对以上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七、鉴定等级
根据所鉴定成果能够达到的水平,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结论分为五等:
1、国内先进水平;
2、省内领先水平;
3、省内先进水平;
4、通过鉴定;
5、不能通过鉴定。
八、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成果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到省评审办申领《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鉴定证书》,并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然后与需鉴定的成果(一式五份或七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以及相关材料报省评审办。
(二)省评审办根据成果申请鉴定的需要,确定成果鉴定方式和鉴定小组成员、组长。
(三)鉴定步骤
1、会议鉴定步骤:(1)省评审办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鉴定内容、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至少提前半月将申请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鉴定组成员,以保证鉴定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研究,准备鉴定意见。(2)鉴定组成员在接到省评审办寄送的鉴定成果以及相关材料后,应认真审阅,依据成果鉴定的基本内容和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请鉴定成果作出鉴定结论,签署初步鉴定意见。(3)省评审办主持召开成果鉴定会议。鉴定会议由申请成果鉴定单位或个人负责筹备、组织。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鉴定会上,项目负责人可应要求对项目研究的主要过程、成果的意义和其它必须说明的事项进行介绍,同时应对会议的专家、学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回答和说明。(4)鉴定小组组长在归纳鉴定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负责草拟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经鉴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作为正式鉴定结论,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后附加明确记载。鉴定组鉴定意见原件留省评审办存档。(5)鉴定会议结束后,省评审办以省评审委的名义向申请成果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颁发《鉴定证书》。
2、函审鉴定步骤:(1)省评审办向函审组发出函审通知,并将申请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函审小组成员。(2)函审组成员应认真审阅成果,依据成果鉴定的基本内容和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请鉴定成果作出鉴定,签署鉴定意见。(3)函审组成员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长短由省评审办确定)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意见报函审组组长。(4)函审组组长在接到函审组成员的鉴定意见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审组成员的鉴定意见综合、归纳,写出综合鉴定意见,并将函审组成员的不同意见附加记载,签字后连同函审组成员的鉴定意见表一并寄送省评审办。(5)若函审组成员对成果的鉴定意见分歧较大,函审组长必要时可主持召开函审组成员会议,统一思想。如果函审组成员会议仍然对成果的鉴定意见达不成共识,则函审组长可将意见分歧上报省评审委裁决,省评审委裁决为最终裁决。(6)省评审办复核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报经省评审委同意后,将鉴定意见填入《鉴定证书》。函审鉴定意见原件由省评审办存档。(7)省评审办以省评审委的名义向申请成果鉴定单位或个人颁发《鉴定证书》。
(四)省评审委有权对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修改、调整或撤销。
九、鉴定经费
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鉴定经费由申请成果鉴定单位或个人负责,个人成果或课题组成果凡由单位组织申报鉴定的,其鉴定经费可由单位负责。鉴定经费主要包括专家鉴定费、会务费、资料费、邮电费等。鉴定经费的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鉴定经费必须在成果鉴定之前由申报成果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预先交付给省评审办。
十、鉴定成果的推介
(一) 凡经鉴定被确定为省内先进水平的,配套给予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的立项自筹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可以据此作为破格晋升技术专业职务的依据之一。
(二)省评审办将对被鉴定为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输入成果库,并向有关实际部门推荐,以加速社会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省评审办视具体情况,对鉴定为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将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对优秀的科技人员向有关组织、人事和业务部门推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本细则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