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湘办[1995]16号文件精神,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对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正确评估社会科学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规范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行为,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加速社会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社会科学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对社会科学成果作出的鉴定是湖南省省级鉴定。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工作,由其所属的办公室(简称省评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凡通过鉴定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发给鉴定证书,可以参加相应年度的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各有关单位应将鉴定结果记人本人学术(业务)档案作为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凡经鉴定被确定为省内领先水平的,至少应认定为相应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奖,井作为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省评审办应根据具体情况,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推介,并将其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的情况收人社会科学人才库,向有关组织、人事和业务部门推荐。
第五条 凡享有公民权利、在湖南省工作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已研究完成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申请鉴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研究或委托研究的课题;
(二)全国或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的规划项目;
(三)由研究者自己根据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确定的课题;
(四)其他有一定理论见解或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凡要求鉴定的社会科学成果,均须按规定向省评审办申请,由省评审办统一组织鉴定。鉴定可采取开鉴定会或通讯鉴定等方式。具体采用何种鉴定方式,由省评审办根据申请鉴定成果的情况决定。
第七条 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鉴定人到省评审办购取《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申请书》,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后,与需鉴定的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同报省评审办。
(二)组织鉴定小组。重大项目的鉴定小组由5至7人组成,一般项目的鉴定小组由3至5人组成,人选由省评审办提出,报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以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名义聘任。
鉴定小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高、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和情况,具为一定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也可由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被鉴定成果的研究人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其所在单位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不能担任鉴定小组副组长;鉴定小组成员要求政治思想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地域和情况,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三)凡申请鉴定的社会科学成果,由省评审办将送鉴定小组成员审阅、鉴定。
(四)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填写《鉴定意见表》,鉴定小组负责人在归纳鉴定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负责草拟鉴定结论,经鉴定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填人《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书》。
(五)省评审办根据鉴定小组意见填写承办意见并报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被鉴定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被鉴定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三)被鉴定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四)被鉴定成果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五)被鉴定成果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六)被鉴定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七)提出被鉴定成果是否可以通过意见。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不同成果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九条 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鉴定费主要包括专家鉴定费、会务费、资料费、邮电费等。鉴定费的使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通过鉴定的项目,由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撤销其鉴定结论,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由省评审办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