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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7-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会发〔20093

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审计署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一月七日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3名专家进行评审。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当前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四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五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审计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和中国审计学会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中国审计学会根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

    第八条  每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须经审计署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课题选题应于2月底前向全国发布。

    第九条  申请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拥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三)一项课题只能有一个课题负责人;

    (四)一个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已结项,在以往任何课题申报和研究中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十条  申请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者可以向中国审计学会索取或者通过中国审计学会网站下载《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认真填写,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前上报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一条  中国审计学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初审。由中国审计学会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二)评审。将初审合格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方案设计、研究人员素质等出具评审意见。

    (三)立项。中国审计学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评审意见,经审计署批准后,印发立项通知到各有关单位,同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立项的申请者。

 

第三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具体的课题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研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中国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三个月以上;

    (六)中止或撤销课题;

    (七)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审计学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中国审计学会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研究的质量、主要思路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研究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必要时,中国审计学会还要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为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研究结项评审前,中国审计学会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对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提供指导。

 

第四章  结项评审和成果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和7份纸质),报送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八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是否结项,由审计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国审计学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经过审计署批准的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告知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还将公开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和专家的具体意见。

    同意结项的,由中国审计学会负责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课题结项通知书,拨付预留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

    未同意结项的,中国审计学会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

    第二十条  审计署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置权。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署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每年将经过验收结项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汇集编辑成册,公开出版。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中国审计学会。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中国审计学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二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六)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不能包含在上述项目中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课题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课题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主题词:审计  科研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7),办公厅、审计学会(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0918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