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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实施办法

   2017-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大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宣传普及转化,根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设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以下简称普及读物项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读物项目,是为支持和鼓励高校学者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阐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广普及哲学社会科学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条 普及读物项目统一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申请、评选、审验、出版等工作,由教育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责任人所在高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 研究阐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回答干部群众和青年学生关心的理论热点问题的普及读物;

2. 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普及读物;

3. 反映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最新优秀成果的普及读物;

4. 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普及读物。

第五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1. 项目责任人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且能担负实质性编写工作。同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

2. 申报内容应政治方向正确,学术上达到本领域先进水平;

3. 申报材料应具备鲜明主题、基本框架、部分样章和主要参考文献;

4. 最终成果形式应为中文汉字图书,字数一般不超过10万字,鼓励图文并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译著、工具书、论文及论文集、教材、软件、音像电子制品、对策性和工作性研究报告以及自然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成果;

2. 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

3. 申报内容存在学风问题或知识产权争议;

4. 项目最终成果不同意统一组织出版的。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普及读物项目采取策划约稿、重点征集、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确定资助项目。

第七条 普及读物项目每年度组织申报评选一次。项目申报者须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普及读物项目计划书》(一式五份)。经项目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集中申报。

第八条 普及读物项目评审按相关相近学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1. 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 体现时代特征和问题导向。立足最新理论前沿和当代重大问题,主题应严格限定在项目资助范围的内容。

3. 体现科学性。观点准确、内容厚重,论据充分、资料翔实,说理透彻、表达规范,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内容不存在学风或知识产权争议。

4. 体现可读性。力求图文并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文风朴实、文笔生动,能够产生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专家评审推荐的普及读物项目经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教育部与入选项目责任人和所在单位签订《普及读物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立项选题、研究内容、资助金额、出版时间、宣传推广等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成果推广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应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要求,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约定任务。课题研究和书稿完成时限原则为1年,确有需要者,可延长1年。

第十一条 普及读物项目成果由教育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出版社,统一组织,全额资助出版。

第十二条 为保证普及读物出版质量,普及读物实行编辑介入机制,出版单位在征得同意后可提前介入项目责任人的书稿编写过程,及时对项目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普及读物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和编写,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四条 普及读物项目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人因长期出国、健康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公开出版后免予鉴定,颁发结项证书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