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收藏 
 首页  部门概览  学术交流  社科项目  社科平台  管理制度  支部建设  学风建设  资料下载  联系方式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首页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 > Content
 

关于将《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重要依据的通知

   2017-11-22

 湘哲社领〔2012〕3号
关于将《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重要依据的通知

  各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引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组发扬优良学风,拿出高质量成果,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更好服务党和政府决策,在征求社科界意见的基础上,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将《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重要依据的有关规定。为使湖南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更好地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相对接,扎实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在2012“成果质量年”取得更好成效,经研究决定:将湖南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是:年度项目(含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1次,可以申请免于鉴定结项。重大项目(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1次,可以申请鉴定结项(举行同行专家结题鉴定会);重大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2次,或虽只采用1次但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申请免于鉴定结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